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学会章程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发布时间:2008-6-6 9:10:22浏览次数:2781次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相关链接
 
(C) 2008 扬州市电工技术学会 版权所有 管理入口 苏ICP备08018948号
地址:扬州市华扬西路196号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知行楼N530 邮编:225127
电话:0514-87098503 传真:0514-87098503 Email:yzes@yzes.org 邮箱登录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3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