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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任免
发布时间:2008-6-6 9:11:44浏览次数:2959次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任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者;
  (六)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的产生由各单位选派,或根据理事会讨论的方案由学会秘书处确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个人理事与单位理事组成。
  (一)个人理事由本本会的业务领域内中有造诣、热心学会活动、学风正派、讲诚信的专家、学者担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单位理事在知名度较高、经济规模较大、对本会有较大贡献的团体会员中协商推荐,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单位理事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本单位其它负责人)担任理事。若法定代表人变更,自然以新法定代表人为理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使用情况;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选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请名誉理事长。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推荐下一届理事会组成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的决定或上级委托的事项,由理事长召开理事长会议进行研究。理事长会议由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以及理事长指定的有关等人员参加。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统筹落实。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学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推荐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组织筹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所属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长批准后,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它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组织的建立、调整、撤消由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由本学科具有造诣的专家、学者组成。其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由本会聘任并颁发聘书。专业委员会任期五年,不另订章程。必要时可制定组织条例报工作总部备案。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受相应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共同领导。
第三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一部分过去对本会有较大贡献且有较丰富经验的理事的作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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