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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6-27 9:47:27浏览次数:3114次 
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
    现将《江苏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苏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江苏省财政厅                          
                                                                 1998年8月17日
 
江苏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当前科技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善和加强学会财务管理,促进学会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省政府制订的《江苏省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事办法》以及中央有关加强学会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   学会经费来源
    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增强学会自身活力,除国家给予学会必要的经费补贴外,学会应在国家政策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地开辟经费来源。其主要来源是:
    1、会员会费。个人、单位和团体参加学会组织,应按章程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会费由个人负担;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外收入或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会费收取标准:个人会费每年10~20元,团体会费每年300~800元。
    2、学会活动收入。学会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四技”收入),注册费、资料费、科技展览、出版刊物收入,以及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兴办经济实体取得的经营收入等。学会技术咨询收入的管理按省科协、省财政厅苏科协发咨字(90)107号、苏财行(90)132号通知执行,学会其他活动收入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3、项目费。学会承担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项目论证、决策咨询、科研课题、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工作所取得的经费。    
    4、捐赠和资助。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给予的捐赠和资助。但不得以此为名变相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摊派。    
    5、其他收入。学会按国家规定购置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学会下属单位上交的收入,由科协、上级对口学会下拨的活动补助费,以及学会挂靠单位与支持单位资助的经费等。
    二、   学会经费的开支范围 学会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制度,有计划地合理开支。   
    1、 学会召开的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理事会、编委会、学会工作会和表彰奖励会的开支。会议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要严格按江苏省财政厅现行会议费的有关规定办理。    
    2、 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编印、出版、发行书刊、报纸和资料所需的费用。    
    3、开展科普活动、青少年活动和人才培训、科技展览等活动的费用。    
    4、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研课题的各项开支及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有关人员的津贴或报酬,以及学会承担委托任务所需的费用。
    5、学会的外事活动开支。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外事规定和协议办理。
    6、邀请省内外科技人员作学术报告、讲学、科学论证、科学考察、技术鉴定等项活动所需的开支。其开支标准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7、订购学会工作必需的杂志、书报、资料和购置仪器设备开支。专控商品要办理控购手续。
    8、学会设立的表彰先进和优秀论文等奖励项目的开支。
    9、学会办事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行政性费用。其开支范围和标准比照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0、其他开支。
    三、学会财务管理    
    1、省科协对所属学会履行财务主管职能,部分学会可由省财政厅和省科协委托挂靠单位履行财务主管职能,但必须要接受省科协财务监督与指导。     
    2、具有法人资格的学会可作为独立财会核算单位,在银行只开设一个资金帐户。各专委会及非独立法人实体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不允许在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及多头挂帐,
    3、学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帐册,编制会计报表,全面反映资金、资产来源和运用情况。学会财会工作必须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专兼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财务独立核算条件或财会人员配备有困难的学会,可由财务主管部门配备财会人员集中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4、学会经费纳入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按预算外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各学会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报表。
    5、学会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由学会财务主管部门发放。学会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事业服务收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和会费收据三种。学会购领票据时须将已使用票据存根交发放部门审核。各学会要加强票据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使用票据,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混用收费票据,也不得将票据借给其他部门使用,要妥善保管,避免遗失。
    6、建立学会财务季报、年报制度。由省科协实行财务主管的学会须于季度终了15天内填报上季度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30天内填报年度财务报表。由挂靠单位实行财务主管的学会,按挂靠单位财务管理要求填报报表,其中年报须抄报省科协。
    7、省科协对所属各学会实行财务审计制度。每年第一季度省科协对学会进行票据使用年度审查与财务年度检查;在学会换届前一月,由省科协委托审计部门对学会届期内财务进行全面审计。
    8、健全学会内部财务工作制度。   
   (1)建立民主理财制度。学会财务接受理事会监督检查,每年财务执行情况要经理事会审议,每届代表大会要提出财务工作报告。各学会要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学会实际情况制订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2)学会经费支出审批要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确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权限(一般3000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3000~10000元由理事长审批),重大支出项目要经过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决定。
   (3)加强学会固定资产管理,按会计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帐目,健全固定资产购置、登记、使用、报废、转移等制度。
   (4)加强学会事业收入与经营收入的管理。学会开展“四技”活动,出版书刊、举办技术展览等事业活动及经营性活动收入要用于支持学会开展学术活动及改善办公条件,各种项目都要实行成本独立核算,按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开支,盈余部分转入学会活动经费。
   (5)学会年终经费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规定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来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
   (6)学会换届后1个月内要对学会财务会计工作办理移交手续,对学会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债权债务、票据及固定资产作全面清理,并作移交记录,对上届学会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票据等财务资料清理后作为学会会计档案,由学会办事机构按照有关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四、其他
    1、学会财务管理是学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学会要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肃财务工作纪律,对违反财务纪律,侵占学会财物的事件、人员要由财务主管部门会同挂靠单位的纪检部门认真组织查处,处理结果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通报,并通知当事人人事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由人事主管部门会同省科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学会经费只用于学会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用,与学会活动无关的差旅费、出版费、出国费等不得在学会经费中开支。学会购置、受赠的资产属学会所有,学会改变挂靠单位时随学会转移。
    3、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科协所属学会,各市、县科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参照本办法制订市、县科协所属学会的财务管理办法。
    4、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科协负责解释。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江苏省科协所属学会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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