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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8-6-27 9:49:46浏览次数:2840次 
苏科协发[2001]019号
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
2006-3-7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与《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所属省级学会(以下简称省级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学科组建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是省科协的组成部分。省级学会要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三条 省级学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第四条 省级学会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与技术进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知识、思想、方法和精神,推广先进技术;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我省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有关事务的科学决策工作;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组织软科学研究与技术攻关研究;对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技术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技术标准制订等工作;开展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工作,举办科技展览;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二章
第五条 省科协是省级学会业务主管部门,对省级学会工作负有管理、指导、协调、服务职责。省级学会接受相应全国性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目前省级学会管理实行挂靠体制。在学科或技术领域具有代表性,愿意为学会开展活动提供办公场所与必需的人、财、物条件,建有党的领导组织(党委或党组)的单位可作为学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对学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负有行政领导职责,学会办事机构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党团组活动,人事、劳资、职级、福利、工作考核等由挂靠单位负责。挂靠单位应支持学会理事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与学会建立在业务上双向支持的联系。
第七条 申请加入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省级学会;
二、承认《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不与省科协所属学会相重复;
五、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及科普活动,编辑出版科学技术刊物;
六、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费来源。
第八条 申请加入省科协的程序:
一、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省科协提出申请;
二、经省科协学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科协常委会审核批准后,办理入会手续。
第九条 新组建的学会拟加入省科协,须符合第七条二至六项基本条件,按下列程序筹备成立:
一、向省科协提出组建学会的筹备申请;
二、经省科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省科协常委会批准;
三、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筹备成立;
四、筹备及召开代表大会;
五、向省科协报批理事会人员组成及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任职人选;
六、向登记管理部门申请成立,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十条 省级学会申请退出省科协,须经省级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出报告,经省科协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省科协常委会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一条 省级学会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批准,并按要求进行财务清算,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省级学会严重违反省科协章程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省科协常委会通过,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除名等处罚。学会长期活动不正常,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要在省科协指导下限期整改,如按期达不到整改要求则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省级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举行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批准。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学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制定、修改章程;
五、选举新理事会;
六、举行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理事会规模应同会员人数相适应。会员在1000人以下的学会,理事会组成以30~50人为宜;会员在1000人以上的学会,可适当增加理事会人数,但一般不超过100人。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并注意地区、部门间的代表性。理事人选应经其所在单位推荐产生,并报省科协审核同意。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的结合,其中55岁以下理事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40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进入理事会。除由离退休科技人员组成的学会外,理事会成员一般要求在职。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会议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召开要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负责人,决定吸纳或除名会员。
三、制定学会活动计划;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和各种经济实体,并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五、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六、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七、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理事会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期间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一般要求在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理事长(会长)任期原则上一届,不得兼任省科协所属其他学会理事长(会长)职务。从事技术或行业管理的党政机关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学会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学会章程履行规定的选举程序。
理事长(会长)一般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任法定代表人,可经理事长(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会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十八条 省级学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与学科分类,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名称不能直接冠以“江苏”、“全省”等字样,应为“江苏省××学会××专业委员会”,不能另订章程。其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或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设置应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省科协批准后,到省民政厅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省级学会为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可在会员较多的基层单位建立联络小组,也可在同一地区联合若干会员较少的基层单位建立联络小组。
第二十条 省级学会应设立办事机构(秘书处或办公室)。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会换届及有关理事会组成及学会负责人人选等问题,须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一个月报省科协审核。换届后理事会人员组成及分工要及时报省科协批复,并到省民政厅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学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其担任学会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三条 其他部门所属并依法登记的科技性团体,可作为省科协联系性团体,参加省科协组织的科技活动。联系性团体的确认要由团体提出书面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协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各地级市学会受所在地级市科协的领导,业务上受相应省级学会的指导。
第三章 员
第二十五条 承认省级学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省级学会批准后成为会员。会员有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
第二十六条 会员条件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二、团体会员:与省级学会学科(或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省级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互相支持关系。
三、外籍会员: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对口学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省级学会接纳外籍会员须征得省科协同意,并将有关个人资料报省科协备案。
第二十七条 对本专业科学技术发展和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省级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协助组织与我省相应学会的科学技术交流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等称号。
第二十九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3.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4.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
5.优惠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6.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的工作;
7.严格遵守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不断更新科技知识;
8.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9.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5.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6.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7.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外籍会员
1.优惠或免费得到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
2.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
3.可应邀参加学会举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
4.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我省讲学等;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十条 会员入会须按学会章程规定的各类会员条件和申请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并由学会颁发会员证。会员可实行委托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各学会理事会制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十一条 对长期不参加学会活动,不交纳会费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可予以除名。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省级学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级学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二、上级单位与挂靠单位的拨款;
三、举办各种企业、事业和科技咨询、科技展览等活动的收入;
四、会费;
五、学会基金;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省科协所属学会财务管理执行省科协、省财政厅颁发的专门文件。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制度,常务理事会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省级学会为社会公益性学术组织,学会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所得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科技人员的合理报酬后必须用于学会活动。省级学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学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六条 学会或学会所办实体终止,要在省科协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专门小组进行财务清算。清算后结余的资产应移交有关部门用于发展学会事业。
第五章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是省级学会制订章程的基本依据。学会章程应报省科协审核。
第三十八条 省级学会自行设计和制作会员证、会徽,应报省科协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省科协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省科协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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