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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12-27 0:10:54浏览次数:5050次 
扬州市电工技术学会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交流学会工作经验,推动学会工作开展,促进学术交流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人才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紧密结合,规范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程序,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加强学会工作的若干意见》、《扬州市电工技术学会章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报(推荐)范围
    在评审年度中,学会工作成绩突出并在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委会、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可申报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候选单位;各专委会、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理事推荐在学会工作中敬业爱岗,工作成绩突出的会员作为先进个人候选人。
    二、评选条件
    (一)学会工作先进集体
    1、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扬州市电工技术学会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2、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办会原则,组织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办事人员精干,常务理事会能发挥集体领导作用,能按照学会章程正常开展各项活动。
    3、积极探索学会改革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建立以会员为主体,具有新时期特点的学会组织体制,完善学会运行机制,改进学会活动方式,提高学术活动质量和水平,创造属于学会自己的“精品品牌”活动,实现“自立、自强、自律”的现代化科技团体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4、结合学科特点,紧密围绕扬州地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开展各项活动,在学术交流、人才培训、科技咨询和科学普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二)学会工作先进个人
    1、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学会工作,积极探索学会改革之路,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理事会决议,出色完成理事会布置的各项工作,积极主动发展会员或会员单位。
3、热心为广大会员服务,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做好学会工作。
4、积极组织或参加学术活动,坚持撰写科研论文,并发表或交流。
5、积极投身于地方经济建设,从事以下工作的个人优先推荐:
(1)开展“厂会协作”、“金桥工程”、“兴农富民工程”等工作;
(2)开展软课题研究与项目调研;
(3)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4)积极承办政府或行业委托的有关决策咨询、调研论证、项目鉴定等活动。
    三、评选办法
    1、申报学会工作先进集体,须根据评选条件,由申报单位按表格要求填写申报表(事迹材料可另附)。
    2、学会工作先进个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荐,按评选条件填写推荐表(事迹材料可另附)。
    3、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由学会秘书处组织审核初评,理事长会议审定批准。
    四、表彰奖励
    1、评选学会工作先进集体10家,学会工作先进个人30名;
    2、获得先进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在电工学会年会上表彰,颁发奖牌或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五、评选时间
学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时间为次年第一季度进行,次年三月公布评选结果,并在次年年会上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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