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新闻 
 
光伏发电工程最多可获70%财政补助
发布时间:2009-7-23 23:27:12浏览次数:2081次 

财政部7月21日消息称,为促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近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决定综合采取财政补助、科技支持和市场拉动方式,加快国内光伏发电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并计划在2-3年内,采取财政补助方式支持不低于500兆瓦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
  《通知》明确,重点支持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独立光伏发电、大型并网光伏发电等示范项目建设,以及硅材料提纯、并网运行等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相关基础能力建设,并根据技术先进程度、市场发展状况等确定各类示范项目的单位投资补助上限。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其中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系统按总投资的70%给予补助;对于光伏发电关键技术产业化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主要通过贴息和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为保证示范工程取得成效,《通知》提出,各地电网企业应积极支持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提供并网条件。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原则上自发自用,富余电量及并入公共电网的大型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均按国家核定的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全额收购。
  《通知》要求,各省财政、科技、能源部门要加强领导,组织电网等有关单位,抓紧制定金太阳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原则上每省(含计划单列市)示范工程总规模不超过20兆瓦,有条件的地方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支持,以切实保证金太阳示范工程顺利实施。
  对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按光伏发电系统及其配套输配电工程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

资料链接

关于印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9]129号

  为贯彻实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太阳能光电技术在城乡建筑领域的应用,我们制定了《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精神,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为加强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城市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农村及偏远地区建筑光电利用等给予定额补助。
  (二)太阳能光电产品建筑安装技术标准规程的编制。
  (三)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共性关键技术的集成与推广。
  第三条 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单项工程应用太阳能光电产品装机容量应不小于50kWp;
  (二)应用的太阳能光电产品发电效率应达到先进水平,其中单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6%,多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14%,非晶硅光电产品效率应超过6%;
  (三)优先支持太阳能光伏组件应与建筑物实现构件化、一体化项目;
  (四)优先支持并网式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
  (五)优先支持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公共建筑应用光电项目。
  第四条 鼓励地方出台与落实有关支持光电发展的扶持政策。满足以下条件的地区,其项目将优先获得支持。
  (一)落实上网电价分摊政策;
  (二)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经济激励政策;
  (三)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及工法、图集;
  第五条 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完成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六条 2009年补助标准原则上定为20元/Wp,具体标准将根据与建筑结合程度、光电产品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分类确定。以后年度补助标准将根据产业发展状况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应为太阳能光电应用项目业主单位或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补助资金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三)太阳能光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建筑项目等业主单位签署的中标协议;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按照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建设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建设部门。
  第九条 省级财政、建设部门对申请补助资金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附表)。
  第十条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估,确定示范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额度。
  第十一条 财政部将项目补贴总额预算的70%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会同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完成后,财政部根据示范项目验收评估报告,达到预期效果的,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将项目剩余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太阳能光电技术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相关链接
 
(C) 2008 扬州市电工技术学会 版权所有 管理入口 苏ICP备08018948号
地址:扬州市华扬西路196号扬州大学扬子津校区知行楼N530 邮编:225127
电话:0514-87098503 传真:0514-87098503 Email:yzes@yzes.org 邮箱登录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381号